合肥律师谢正木网站

abc888.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律师文萃 > 正文

担保债权也有“保鲜期”

2010-07-16 17:24:05 来源:谢


担保债权也有“保鲜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案中,王某并没有失去偿还能力,所以凌某的债权仍然可以实现。但是,假如王某发生濒临破产而无力偿还的情形时,凌某将会因未能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丧失保障主债权的机会,后果显而易见。这就要求我们在保障债权时应当做到万无一失,即便是保证人为其主债权提供了担保,也应当即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并搜集充分证据,以免发生上述案件情形。

大家都在看

侵权人死亡不能要求其继承人以死

【案情】  2018年7月5日,石某驾驶货车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后座附载崔某)相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崔某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