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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拆除他人房屋 造成损失理应赔偿

2011-07-22 10:04:07 来源:谢


强行拆除他人房屋 造成损失理应赔偿

强行拆除他人房屋 造成损失理应赔偿

宣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擅自拆除村民许某的房屋,而被郎溪县法院判令赔偿许某各项损失15381元。
  许某系郎溪县十字镇新丰村前高组的村民。1981年实行农村土地承包时,许某分得了一块自留地,该地块位于宣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十字收费站后面。八十年代后期,许某在自留地上建了房屋并长期居住在房屋内。1993年,国家为了修建宣广高速公路,对许某所在村民组的部分土地予以征用,许的房屋就坐落在宣广高速公路规划区内。2007年4月,许某在对房屋进行翻新时,宣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告之该块土地已被征用,让其停止翻新,但未出具任何征地的证明材料。2008年10月13日,宣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李某等十几人趁许某外出之机,以拆除违章建筑为由,将许某的房屋砸倒,家中的家具、电器等财物被砸坏。经鉴定,许某所受损失共为15381元。事发后,许某经当地政府与宣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解决未果,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许某的房屋虽坐落在宣广高速公路规划区内,但被告宣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通过任何法律途径,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性拆除,造成原告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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