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律师谢正木网站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交通肇事后变卖唯一房产被判决无效
2018-04-26 16:04:39 来源:谢正木律师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皖0122民初2083号
原告:周传军,男, ,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监护人(原告之父),周仁化,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谢正木,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男 ,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王某,女 ,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程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男, ,汉族,住徽省肥东县。
被告:张某,女,汉族,住徽省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程某,系张某丈夫。
原告周传军与被告付某、王某、被告程某、被告张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正木与被告付某、王某的委托代理人程磊、被告程某及被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7月19日,被告付某驾车致原告周传军受伤变成植物人,至今不醒。法院判决被告付某除保险外赔偿原告785536.3元,并承担7000元诉讼费。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但被告至今分文不愿意支付。法院在执行时,发现被告付某、王某将其共有房产在事故发生后两个月内已转让给被告程某、张某,原告认为,根据交通事故及房产的交易时间及涉案房屋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四被告是恶意串通,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原告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赔付。现原告无钱治疗生命垂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付某、王某与被告程某、张某于2015年10月8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应将肥东经济开发区金阳路东侧凤凰城15幢201室恢复登记到付某名下。特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付某、王某与被告程某、张某于2015年10月8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2、判决被告付某、王某与被告程某、张某将肥东经济开发区金阳路东侧凤凰城15幢201室恢复登记到付某名下。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付某、王某辩称:1、双方是真实合法的交易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有真实的资金往来,原告的主张没有任何证据。2、双方交易没有损害原告的权益,双方交易时原告的债权并没有确定下来,交通事故纠纷正在处理中,还没有判决。3、我方卖房是因需要使用钱,即使房屋没有变卖,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产的原告也无法拍卖,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被程某、张某辩称:我方是正常买卖获得房产,也正常完税,并依法过户登记。有正常的银行还贷凭证,收条,我将房款已全部支付付某。我用涉案房屋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我已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9日,被告付某驾车致原告周传军受伤变成植物人,至今不醒。我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890号判决确认被告付某除保险公司赔付外赔偿原告周传军785536.3元。其后,原告周传军申请强制执行,我院执行局在执行时,发现被告付某、王某早已将其共有的唯一房产转让给他人。经庭审查明,该房屋位于肥东经济开发区金阳路东侧凤凰城15幢201室,面积94.58平方米。被告付某、王某于2015年10月8日与被告程某、张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45000元,被告程某、张某于2015年8月29日、2016年1月9日分别支付现金140000元、310000元给被告付某、王某,2016年2月3日案涉房屋过户登记到被告程某、张某名下(房产证号:房地权证肥东10064675)。应原告申请,本院对案涉房屋的价格进行了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0月8日,评估价为548600元。交易价格450000元,交易价低于评估价18%。
另查,经庭审查明,被告付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程某是被告王某姐姐的儿子。庭审中,被告程某陈述付志出交通事故一事,因其在外地不知情,其妻张某应该知道。
再查,案涉房屋由被告程某、张某于2017年1月16日抵押于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光大支行,用于贷款30万元,抵押期限为2017年1月16日-2020年1月16日。他项权证号为:肥东20063386。
本院认为:被告付某在2015年7月19日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发现受害人周传军受重伤,明知将要对受害人周传军作出巨额赔偿,为了逃避债务,将其拥有的唯一商品房出售被告付某及其妻王某的出卖房屋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被告程某是被告王某姐姐的儿子,作为至亲,被告程某、张某应当知道被告付某与被告王某仅有唯一一套商品房,庭审中,被告程某陈述付志出交通事故一事,因其在外地不知情,但其妻张某应该知道此事。可见,有理由相信被告程某、张某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时,知道被告付某与被告王某出卖房屋的原因,被告程某、张某购买房屋的主观非善意。结合房屋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18%,可以认定被告付某、王某与被告程某、张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系恶意串通,损害了受害人周传军的合法利益,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要求确认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诉请,证据充足,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请要求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到被告付某名下,由于案涉房屋已过户至被告程某名下,被告程某以涉案房屋在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光大支行抵押贷款,案涉房屋的他项权证现尚未撤销,恢复登记到被告付某名下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因此对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付某、王某与被告程某、张某于2015年10月8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驳回原告周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付某、王某与被告程某、张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钟成胜
代理审判员 胡 燕
人民陪审员 蔡忆芬
二0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鹏
- 大家都在看

【案情】 2018年7月5日,石某驾驶货车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后座附载崔某)相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崔某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