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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摘抄

2009-10-06 11:18:38 来源:


读书摘抄

2009-10-6

1.自家耕地取土出售 构成犯罪领刑受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等人非法从耕地中取土销售,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损毁土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 香港艺人黎姿告赢合肥协和医院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黎姿关于合肥协和医院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非法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的主张,有广告宣传单予以证明。而协和医院的观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但因黎姿未就经济损失部分提供有效证据,法院未予认可。因此,蜀山法院判决合肥协和医院赔偿黎姿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并要求该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安徽省省级报刊刊登由法院审核过的向黎姿的道歉声明。

3.竞拍标的严重缩水 委托单位拍卖公司应担责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审理一起因拍卖标的严重缩水引发的拍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张某某购房款83309.17元及利息、佣金4165.45元,被告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拍卖公司及其分公司接受被告某运输公司的委托,拍卖15间门面房。根据拍卖法的规定,该分公司应当对某运输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而该分公司在未予核实,亦未能成功整体拍卖的情况下,即按照某运输公司提供的《部分资产明细表》及《分割图》所标注的面积进行分割拍卖,致使原告竞买的房产的实际面积比拍卖面积少,房屋面积出现缩水,此属拍卖标的质量瑕疵,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原告诉请的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合理、合法,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短少面积价款及相应利息损失、返还多收佣金的请求,予以支持。此次拍卖活动虽由被告分公司操作,但其系被告某拍卖公司的分支机构,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应由某拍卖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被告某运输公司明知其提供的《部分资产明细表》注明的拍卖标的面积有误差,却未将该情况告知分公司,亦有过错,且其已收取原告拍卖成交价款,故其应与被告某拍卖公司共同承担返还义务。
4. 万元遗体冷藏费起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钱必国的死亡原因是案外人王某违法驾车与无为县人民医院存在欠缺医疗行为的竞合,其中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70%),无为县人民医院承担次要责任(30%)。同时,钱必国遗体冷藏时间过长,原告也有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10000元冷藏费的30%,即3000元的损失。

5. 未经村民大会决定 承包合同被判无效安徽法院网讯 821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黄守凤诉被告黄介文、张瑞廷、黄之敏、黄清风及第三人黄圩村委会、黄介军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原告黄守凤与第三人黄圩村委会签订的黄圩窑厂《租赁合同书》无效,判决驳回原告黄守凤要求上述四被告返还黄圩窑厂承包经营权或给付四年转包费计17.2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方案等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虽然原告黄守凤与第三人黄圩村委会就承包黄圩窑厂之事签订了《租赁合同书》,但原告黄守凤没有举出黄圩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其承包黄圩窑厂的会议记录,原告所举证人证言不足以证实其承包黄圩窑厂是经过黄圩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的,故原告与黄圩村委会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应认定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强制性规定,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原告黄守凤依据该《租赁合同书》与张瑞廷、黄介文、张军号等三人签订的黄圩窑厂转包合同,亦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黄守凤要求四被告返还黄圩窑厂的承包经营权或给付其四年的转包费计172000元,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6.伪造存折冒领存款 四被告人领刑法院认为,被告人党保国、王四海、党全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邮政储蓄存折,在异地邮政储蓄所骗取他人存款,其中党保国骗取1398450元,未遂50000元,王四海骗取1105200元,党全营骗取151900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告人夏文礼伪造邮政储蓄存折12本,数量大,次数多,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依法惩处。

7. 两女嫁五家 终进牢门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和他人假结婚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姜某骗取他人财物48000余元,朱某骗取他人财物62000余元,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显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岁,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
8.
死在电线旁未及时鉴定死因 电力公司有责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被发现躺在水塘里时已经死亡,其何时死亡、死亡多长时间及因何原因死亡均未有人亲眼目睹,对其死亡原因应该通过科学鉴定方法来确定。但赵某死亡后,原告在未得到供电部门勘查认可的情况下于当日早晨即将赵某埋葬,且之后在与供电部门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又未及时对赵某的尸体进行死亡原因鉴定,致使赵某死因无法确定,原告方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供电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在得知赵某已被埋葬且其家属要求其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应及时对赵某的死亡原因组织调查,并予以科学鉴定,现赵某的死因无法确定,供电公司应对此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双方七三担责,遂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5492.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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