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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遗产赠给陪床保姆 ,这份遗嘱有效吗?
2010-07-16 16:37:31 来源:
受赠者乃有夫之妇,遗嘱有效吗?
杨梅在娘家又住了一个多月,哥哥嫂嫂发话了:“有家终究要回去,住在娘家也不成体统。”那是逐客令啊,听出弦外之音的杨梅拎着包袱,借口回家,走出了哥嫂的家门。落脚置身何处,杨梅身心疲惫,一片茫然。2008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杨梅找到李华、李惠兄妹俩,说出自己想在其家暂住一段时间的想法。不料,话未说完,就被兄妹俩打断了,表示坚决不同意,而且没有丝毫商量的余地。这让杨梅十分伤心,她照顾了李明凡一年多,他们竟然如此绝情!突然想起有遗嘱在手,杨梅怒气上升,便责问道:“你爸临死前将房子送给了我,难道我住一阵子都不行吗?”“我爸说过吗?我们怎么不知道?”兄妹俩反问。杨梅拿出李明凡的遗嘱给两人看。“的确是爸亲笔写的。”兄妹俩看过后也点头称是。尽管对遗嘱无异议,兄妹俩还是不让杨梅居住。杨梅实在没有办法,只得求助于法律。她走进一家律师事务所,接待律师听了情况介绍后,建议她勇敢地走上法庭。
2009年3月,杨梅一纸诉状递到法院,状告李华、李惠兄妹俩,请求法院判令兄妹俩遵照遗嘱,将房子交付给她。接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兄妹俩不能接受。“你不过是我们雇请的保姆,充其量也不过陪我爸睡了一年多,凭这些就可以要房子。”兄妹俩坚决回击,态度鲜明。同年4月,埇桥区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法院查清了杨梅乃有夫之妇、曾与李明凡同居等基本事实,不过,鉴于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遗嘱的效力,无疑是案件的关键。可遗嘱究竟有没有效呢?这让法官犯难。从《继承法》的角度分析,遗嘱乃李明凡神志清醒时亲笔书写,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但是,受遗赠人杨梅身份特殊,说她是保姆吧,她的工作又超越了保姆的工作范围;说她是“二奶”吧,这显然是对她人格的侮辱,也是不客观的。她图什么?她其实什么都不图,李明凡将遗产赠给她,纯粹是报答,是感恩,两人之间是真情的交流,绝不是金钱的交易。可是,人们虽然可以为她和李明凡之间的感情叫好,但这也不能改变他们之间不道德的一面,毕竟杨梅是有夫之妇。遗产赠二奶,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遗产赠保姆,法律可以支持。可是,杨梅介于二者之间,法律如何才能寻找到平衡点呢?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杨梅对李明凡的照顾,也可以说是对一个孤身老人的精神抚慰。让一个身患绝症的孤身老人老有所乐,难道就不能给予物质的补偿?一个孤身老人要报恩,难道还要加上那么多世俗的框框,何况,李明凡老人并不一定知道杨梅系有夫之妇啊!如果判令遗嘱无效,李明凡老人地下有知,又当作何感想?
可是,再难的抉择也得有个结果。2009年5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杨梅与其丈夫未离婚,虽然始是以保姆的身份照料李明凡,但后来发展为同居,超出了保姆的义务范围,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及社会公德,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据此,法院驳回了杨梅的诉讼请求。
遗嘱在手却拿不到遗产,杨梅想不到官司会是这样的结果。拿着判决书,她茫然的脸上写满无辜,她是弱者啊,怎么就违背了公序良俗!不过,杨梅并没有绝望,判决书中还有这样一句话:“对杨梅照顾李明凡时的劳动报酬,可另行起诉……”从这句话中,杨梅看到了一缕阳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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