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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 工伤获赔
2009-06-22 09:05:09 来源:
上班受伤,索赔时企业却已被注销。近日,追讨无门的湖南外来工张某,在佛山南海区法援处的帮助下,获得了赔偿。
2005年11月5日,在南海誉晋隔断公司从事机修工作的张某,被公司派往东莞市某造纸厂安装设备时,从电梯堕下摔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9级伤残。今年1月,治疗终结的张某在社保部门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95元后,与誉晋隔断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但遭到拒绝。张某于是向南海区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由于誉晋隔断公司已于当月注销,劳动仲裁部门认为用工主体不存在,不属裁决范围而未被接受。索赔无门的张某找到了南海法援处,将誉晋隔断公司股东黄某和麦某告上法庭。
南海法院近日审理后认为,张某因工受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虽然誉晋隔断公司已被注销,但注销时已发生工伤事故,公司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黄某、麦某共同赔偿张某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共11000元。
目前,张某已收到了赔偿款。(陈铭培 李旺芬、周凤琴)
[郑州]股份公司依法注销 职工工伤股东赔偿
漫漫十年工伤赔偿路终于走到一站
近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由已经注销的某机电公司的33位股东中的1名法人股东以及健在的19名自然人股东按其出资比例赔偿原告林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40737.60元。
1998年,在国有企业下岗的原告林某到某机电公司当临时工,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原告的工伤保险已在原单位办理。1999年2月,原告进入公司翻砂车间小澡堂往热水池里放冷水时,不慎摔入热水池中,烫伤双下肢。原告遂向郑州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当时劳动局认为其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原告在此后长达八年的时间里不断申诉,终于在2006年被认定为工伤。当原告长出一口气准备向公司索要赔偿的时候,公司却早已在2005年依法注销,无奈的原告只好将公司的原33名股东告上法庭。而在法院给33名股东送达应诉手续时发现,已经有13名自然人股东不再人世,原告撤回对该13名股东的起诉,只起诉1名法人股东及健在的19名自然人股东。
中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受伤时的所在的机电公司已于2005年8月29日注销,原告起诉该公司33名股东作为被告,要求赔偿,理由正当。因该机电公司未按规定为原告交纳工伤保险费,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该机电公司承担。公司注销后,各股东进行了分红,该义务应由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同时,原告林某撤诉的被告的责任份额,其余被告不予承担。
法官点评:公司股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民为开办各类公司或注销各类公司,都需要向各级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后才能合法成立或注销。各类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信息资料,应当是真实的,那么中洲物业公司工会所提供的贸易公司登记材料应予认定。作为原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女士,无论她怎样辩解,她要对自己在注销公司时所留给工商部门的承诺负责,债权债务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率分别承担。周先生辩解自己在公司仅是监事一职,作为监事应当要对公司的章程知道和了解,周先生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不是公司股东和他人冒用或盗用他的身份,进行公司登记,法院认为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公司债务责无旁贷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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