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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09-04-15 10:07:36 来源:谢律师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共同财产

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另外,本法第十九条还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他方财产,侵犯了另一方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院规定:可竞价决定房子归属

房子已经成为离婚官司中最难分割也最麻烦的财产。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农村自建房、公房……这些数不清的名称既决定了房子的不同价值,也让离婚双方吵得不可开交:一方说,市值40万的房子,你凭什么只给我15万?另一方说,哪里卖得到40万,最多也就20来万,给你15万已经便宜你啦!

为此,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婚姻法的第二批司法解释。解释中明确说明———凡离婚双方无法认定价值而又都抢着要的房子(婚后财产),由双方竞价取得。


房子为什么难分

房子为什么如此难分?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来说明:

50万元人民币,均匀分成两份,这是一个小学生也答得出的问题。

市价50万元的房产呢?有人会说,一方保留房产,向另一方支付25万;或者还有一个方案,把房子卖了,双方各分25万。

如果是商品房或者房改房这些随时可以变现的房产,两个方案都管用;但如果是经济适用房、公房、农村自建房或者村民公寓这些无法上市或者暂时无法上市的房产,两个方案都不管用,因为它们的市值完全只是纸上财富。

因此,一旦拥有了这些无法分割的房产,同时又遭遇到离婚官司,无疑是件让人头痛的事。即使是可以分割的商品房或者房改房,当双方争着要这套房子,又不肯多给对方补偿时,法院也很难判定谁将赢得该房产。

据一位司法界人士介绍,在过去,离婚官司中房产的裁定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天平多数时候靠离婚双方的私下调解才能平衡。如果双方调解不成,即使法官作出裁定,房子归其中一方,另一方很有可能会不服而二次上诉。


类似案例已有多起

都市快报曾在2003年12月12日披露过一起离奇的离婚官司。离婚双方为了一套万家花园经济适用房的归属相持不下,最终闹到了西湖区人民法院。

在那起官司中,两人共拥有一套经济适用房和一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如果上市,其价值要明显大于房改房;如果一人分一套房子,恐怕谈不上公平。但是根据杭州市政府2003年的有关政策,经济适用房在5年内不得上市,因此又很难估计其实际价值,按市价分也不太合理。

最终,法院还是采用了对两套房产同时评估,然后按评估价进行平分的办法。

在另外一起两年前下城区人民法院宣判的案例中,男方至今还在叫屈:

男方黄某,为杭州某公司部门经理,曾在婚前因回迁安置获得一套青春坊的小套房改房;女方林某,为杭州某机关干部,婚后向单位购买了一套府新花园的大套房改房(双方共同出资);两套均为房改房,但是大小不同,市值不同,双方便为这两套房子打起了官司。

法院判定,两人名下的二处房产,分别视为两人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归还男方所出的购房款。判决结果引起了男方的不服,他认为府新花园的房子已经升值,自己却只拿回了当初的购房款,以后还不能享受原本能享受的房改面积,明显吃了大亏。

类似这样的案件,杭州还有多例,能一碗水端平的只是少数。


如何能一碗水端平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此次高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便具有了特殊的意义,因为它作出了几项兼具透明性与公正性的司法建议:

“离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房屋属于房改房性质的,若双方对于其价值及归属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应按市场价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后一条司法解释,为争议双方提供了一个特殊的解决办法:竞价。

假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由于无法上市不能认定其价值,而离婚双方却都抢着要,那么便可适用竞价原则:双方对这套房子各评出一个心理价位,若男方出价50万,女方出价52万,那么该经济房归女方,女方另支付26万给男方;若男方出价54万,女方出价52万,那么该经济房归男方,男方另支付27万给女方。

竞价制起到了一个法官很难起到的作用。法官不可能清楚每套房子值多少钱,只能根据评估价来判断,而离婚双方却非常清楚。因此实行竞价制后,如果双方都想要房子,就只能出更高的价格来竞争获得,而失败的一方不但获得了相应的补偿,而且也很难再有不满判决的理由。

这有点像著名的“分蛋糕”理论。蛋糕分不匀时有个办法,切蛋糕的人最晚吃蛋糕,这样他切的时候就不敢把某一块切得特别大,只有把所有蛋糕都切得一样大时,才能保证自己不吃亏。

竞价制,其实就是让获得房子的一方先分蛋糕。


离婚了房子归你还是归我

根据高院的这一批司法解释以及2001年4月28日起颁布实施的新《婚姻法》,我们整理出离婚后各种房产的分割处理办法:

1.无论何种房产,凡属夫妻婚前财产的,双方又未作出约定的,归原来的所有人所有;

2.无论何种房产,凡属夫妻婚前财产又事先约定的(如丈夫立下字据:万一我发生外遇导致离婚,房子归妻子),按事先约定分割房产;

3.(以下讨论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属婚后购买的)如果发生争议的为商品房或房改房的,若双方均要房子的,应先进行协商决定归属;

一旦协商不成的,法院原则上按照市场价分割;

4.如果发生争议的为商品房或房改房的,若只有一方要房子,则由评估公司评估出其价值,获得房子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当于房价一半的补偿;

5.如果发生争议的为商品房或房改房的,若双方都不要房子,则法院可拍卖该房产,然后平分所得款;

6.如果发生争议的为经济适用房、公房、农村自建房、村民公寓等暂时无法分割或拍卖的房产,若双方都要房子,且对其价值争议不下的,则采用竞价的方法决定归属,获得房子一方给予另一方以出价款一半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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