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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如何区分处理?
2010-07-20 15:08:06 来源:谢
夏先生问:我与妻子于2000年在一起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最近,我们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分居生活。不知是否能按事实婚姻去法院离婚,还是解除同居关系?
解答: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周围的人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同居关系”,是指无效的“事实婚姻”,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构成有效的事实婚姻的两性结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为此,只要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能按事实婚姻处理。在处理上与合法婚姻有所区别。一是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二是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只能判决准予离婚,而不能像合法婚姻那样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还可以判决不准离婚。然而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不能再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据此,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由于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在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综上所述,你们是在2000年同居生活的,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不能按事实婚姻处理,且法院不予受理解除同居关系。如果你们要求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子女抚养,法院应予以受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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