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暧昧短信可作为离婚过错方证据吗?

2010-07-16 17:26:00 来源:谢


暧昧短信可作为离婚过错方证据吗?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案中短信可以作为离婚时婚外遇的佐证,但是他的证明效力很低。在实际案例中,一般法官不会只因为短信的证据判决离婚。短信要能够作为证据被采信首先需要短信在手机中被保存或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短信的真实存在,同时短信作为外遇的证明需要举证发短信的号码是属于第三者的。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要作为证据的短信在获取途径上面必须是合法的,要注意不能侵犯他们隐私及其他合法权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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